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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林佳穎(即廖淑民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14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1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股票附表: 114年度催字第00021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3324-2 1 1000 002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6276-4 1 1000 003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6735-4 1 1000 004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3017-2 1 130 005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0508-8 1 1000 006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854-4 1 1000 007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2611-5 1 1000 008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4670-1 1 348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