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邱昱維即日昱照明企業社代 理 人 邱文霖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富程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萬9,715元 0496463 日昱照明企業社 新富程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114年12月31日 7萬9,118元 0496496 日昱照明企業社 德棋貿易有限公司 黃湘淋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114年12月5日 8萬8,513元 UH8428051 日昱照明企業社 京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鄭文建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14年11月30日 6萬4,307元 RA6923916 日昱照明企業社 鴻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琛 聯邦銀行大業分行 114年12月10日 4萬5,150元 UH8738958 日昱照明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