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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邱文霖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27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1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9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鴻億企業社 蔡弘義 桃園信用南華分社 114年11月30日 20,534元 D2715102 002 廣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蔡秀戀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14年12月12日 16,065元 RA6919937 003 高昌水電行 曾愛麗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0,000元 TD2610281 004 士正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15年1月10日 59,593元 RA6814556 005 六祥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14年12月10日 154,534元 RA6814473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