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陳百合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5年1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42號卷及本院卷附資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陳百合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7232-9 1張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