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李沅達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71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致禎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桃園分行 高子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8月4日 5萬元 0946656 青和建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