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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鄧君良(即鄧林昭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鄧林昭美之繼承人,鄧林昭美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鄧林昭美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鄧林昭美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取得。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鄧林昭美之繼承人,鄧林昭美原執有系爭股票,嗣鄧林昭美死亡後,系爭股票經鄧林昭美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取得等節,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卷附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114)群股代字第10126號股票掛失通知函、繼承系統表、鄧林昭美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鄧林昭美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可按。

三、復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2月8日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嘉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64802-7 1 200 002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74251-5 1 220 003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82306-6 1 24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