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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林碧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