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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6號聲 請 人 李文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7383-2 1 27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