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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張宸瑋代 理 人 蔡佳燕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毀損殆盡,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