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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05號聲 請 人 林紹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品陞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0711-5 1 2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