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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富利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萱喬代 理 人 鄧華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