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蘇郁淑(即蘇謙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1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2月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9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卉妤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每張股數 張數 號 (總股數) 1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1357至85-ND-001372 1000 16 (16,000) 2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7461至85-ND-007467 1000 7 (7,000) 3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5 不定股 1 (750) 4 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12 不定股 1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