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季連成代 理 人 林芸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附表:
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2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57442-6 1 1000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78040-6 1 1000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78041-3 1 1000 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82986-0 1 1000 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71573-6 1 480 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266604-4 1 1000 7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70892-8 1 26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