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王惠慈(即林雪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之原權利人林雪娥之繼承人,並已協議分配繼承上開股票,惟因上開股票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2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22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0001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0347959-6 1000 1 0002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0347960-2 1000 1 0003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D-1235530-2 1000 1 0004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D-1235531-4 1000 1 0005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21660-0 1000 1 0006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99203-6 106 1 0007 太平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31043-9 68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