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 楊西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催字第9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票張數 股票股數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6072-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