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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頤士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5月18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5月18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1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台薪興業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八德分行 115年1月5日 44,030元 MA0529866 頤士達國際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