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3號聲 請 人 楊素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股票):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165-0 1 300 2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0096-4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