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陳秋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82815-0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