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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張健隆代 理 人 張美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年度催字第1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蘅附表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號 (新臺幣) 1 李訓杰 104年6月18日 104年9月30日 300,000元 CHNO685552 2 李訓杰 104年6月18日 104年9月30日 300,000元 CHNO685553 3 李訓杰 104年6月18日 104年9月30日 300,000元 CHNO685551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