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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4號聲 請 人 吳玲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6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昕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X56297-3 1 200 0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0653-9 1 160 0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0888-3 1 168 0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1NX86856-0 1 278 0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92251-5 1 18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