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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7號聲 請 人 蔡惠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以114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0月13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631961 1 300 2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81620 1 45 3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950734 1 41 4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48165 1 46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