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李明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1 彭益清 114年5月15日 未記載 5,000,000元 TH376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