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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何秀卿被 告 雲林縣稅務局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2 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裁判案由:牌照稅等
裁判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