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何秀卿被 告 雲林縣稅務局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2 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