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陳真真上列原告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載明下列事項:
㈠、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請參考同法第4 、5 、6 、8 條之規定,如撤銷訴訟,應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
㈡、訴訟標的(請具體表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公文字號)及其原因事實(依同法第57條第5 、6 款規定,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
二、提出補正後之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
三、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原告並未附具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因此,原告必須附具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