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吳木原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治芬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