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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5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吳江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原處分書1 份到院,以資憑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