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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行執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司行執全字第1號債 權 人 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上列債權人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與債務人瑞斯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又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以雲院通行行乙103 年度司行執全字第1 號函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繳納執行費新臺幣278,052 元。該項通知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執行費,核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聲請法定程式不備,足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7 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裁判日期: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