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 年度簡字第8 號原 告 吳東法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3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