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張勝雄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李進勇訴訟代理人 王祥全
謝文凱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本件堆置巨大垃圾所在地斗南灰渣掩埋場預定地,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所指公告指定清除地區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