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許君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農保喪葬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3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
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