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代 表 人 郭同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給付保險費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