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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廷亮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