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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3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即抗告人代 表 人 郭同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申請更正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案由:申請更正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