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廷亮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李進勇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