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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停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永豪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緩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狀未載列相對人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是原告應於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