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蘇淑貞相 對 人 喆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即債務人代 表 人 洪玉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喆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貿易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經聲請人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台幣4,265,666 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2,245,088 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2,874 元,扣除推廣貿易服務費後,相對人尚欠6,510,754 元,處分書送達後並經義務人提起複查在案。茲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規定,請准免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假扣押,俾保庫收,並維權益。並提出處分書6 件、欠繳款項明細、複查申請書等為證。
三、經核債權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假扣押,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