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賴思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被告賴泳佑刑事案件,並向雲林地方檢察署聲請保全證據,惟雲林地方檢察署均不聞不問,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第3 項聲請保全證據等語,經核性質係屬刑事訴訟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