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東法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智慧財產法院一○六年度行商訴字第一五八號事件囑託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筆錄記載錯誤,須核對錄音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