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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4 號聲 請 人 吳東法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一○六年商訴字第一五八號商標註冊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規定甚明。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案件所準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有程序庭部分,且業經刪減、修改,因此有再次聲請本院交付未經修改、刪減之程序庭錄音光碟與辯論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辯論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紀錄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聲請,以裁定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四、至於本院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107 年3 月23日智院成青

106 行商訴158 字第1070001149號函囑託本院於107 年3 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協助辦理聲請人遠距訊問事宜,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囑託本院於107 年3 月26日遠距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3 號裁定准許在案,該光碟1 片已由聲請人收受等情,有本院調閱本院10

7 年度聲字第3 號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事件囑託本院於107 年3 月26日遠距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是聲請人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