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5 號聲 請 人 吳東法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有程序庭部分,且業經刪減、修改,再次聲請本院交付未經修改、刪減之程序庭錄音光碟與辯論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因聲請人要翻譯成逐字稿,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107 年3 月23日智院成青106 行商訴158 字第1070001149號函囑託本院於107 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協助辦理聲請人遠距訊問事宜,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囑託本院於107 年3 月26日遠距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3 號裁定准許在案,該光碟1 片已由聲請人收受,嗣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 日又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之程序庭錄音光碟與辯論庭錄音光碟,亦經本院於107 年10月4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4 號裁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事件囑託本院於107 年3 月26日遠距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因核無必要,聲請人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等情,有本院調閱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 號、第4 號卷宗核閱無誤,可見聲請人上開聲請屬重複聲請,已無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自不應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商標註冊事件囑託本院於107 年5 月23日遠距訊問之法庭錄音光碟,已移由原本院107 年度助字第2 號事件處理中,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