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張明德訴訟代理人 施朋毅

吳佩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伯憲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案由:賠償公款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