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張明德訴訟代理人 施朋毅
吳佩綺被 告 林伯憲上列當事人間賠償公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