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長富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游淯棋
王齡儀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訴外人龔素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案件部分,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19號審理審理中,尚未確定。是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確有停止訴訟之必要。本院認上開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