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陳明華訴訟代理人 陳冠勳
李彥璋陳哲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浚騰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