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 表 人 董俊璋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玓霖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