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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稅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 告 林榮模被 告 雲林縣稅務局代 表 人 張永靖訴訟代理人 周明逸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25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