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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代 表 人 于大任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光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紆秀、劉銘樹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案由:賠償公款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