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劉文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被 告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代 表 人 薛化元上列當事人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4日109 年度簡字第4 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所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均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然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理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