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張明德訴訟代理人 施朋毅訴訟代理人 吳佩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伯憲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證物)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