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51號原 告 林秋水訴訟代理人 林亭妤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魏武盛訴訟代理人 郭威宏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9 月26日彰監四字第64-I3D20140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柒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21時43分許在彰化縣二水鄉彰雲大橋0000000 路燈處,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下稱舉發單位)以第I3D000000 號違規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 項「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違規。原告不服舉發單位上開舉發,逕向被告所屬彰化監理站申請開立裁決書,彰化監理站爰於109 年9月26日開立彰監四字第64-I3D20140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並當場交付原告完成送達程序,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未停車前無現實上發生危害等異常駕駛行為,臨時路邊停車乃正常停車行為,車輛並無「已發生危害」,例如已駕車肇事;或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情形,未具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可資建立駕駛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且原告駕車所行位置並非警察機關在所謂「易肇事路段」,以抽象性時間、地點標準,於道路上設置路障,要求該時段經過該特定道路之交通工具,行經警察機關設立告示執行酒測檢定之處所,原告並無受攔查及酒測之義務。本件執勤員警乃撤離告示檢定處所,另行行駛勤務車巡邏至原告停車及下車處,任意對原告盤查與酒測,並強制拖吊系爭車輛。斯時原告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故執勤員警亦無從對駕駛危險交通工具行為進行攔停,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之要件不合,被告自不能因原告不願順服前往接受無差別性、概括性、隨機性之臨檢措施,即主觀臆測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甚至在原告已無任何駕駛交通工具之行為無從攔停之情形下,仍強令其接受酒測,忽視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其權限行使之限制。警察行為無異架空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第535 號解釋對於警察攔停交通工具進行酒測所要求關於酒駕懷疑之客觀合理關聯性,揆諸前揭規範意旨,原告並無行政法上接受盤查與酒測檢定之義務,被告更無裁罰之權限,是被告所為原處分顯屬違法,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由舉發單位員警之職務報告書可知原告當時駕駛系爭車輛見前方設有路檢點,便於路檢點前停車並倒車,警方見狀立即與反攔截組前往查看,而警方駕駛巡邏車經過系爭車輛時以目視發現系爭車輛正在倒車,繼續行駛後不久於彰雲大橋南端迴轉,此舉並非一般正常之駕駛行為,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若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係得依法查證其身分,並因執行取締酒後駕駛勤務,對其先前駕駛行為要求實施酒測皆是依法行政,若原告確無酒後駕車行為,自可配合酒測便無爭議。從而,本案執勤員警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等職責所為之交通違規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是本件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者,機車駕駛人處1 萬5,000 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至2 年;如有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情形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5條第4 項第2 款、第67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
㈡、復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從上開規定可知,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測,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測,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測之要求。另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係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須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㈢、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示時、地因拒絕酒測,經舉發單位員警依法製開違規通知單舉發,被告接續以原處分裁處等情,有違規通知單及原處分裁決書暨送達證書等件(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33頁)在卷可參,堪信屬實。復查,本案採證影像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1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本院參以勘驗筆錄㈡、㈠所示勘驗內容,可知員警於其架設之路檢點執勤時,發現有車輛停於路檢點前方不遠處,並有倒車情事,即驅車前往攔查,始查得該車為系爭車輛等情,而該名執勤員警即證人陳誠於110 年1 月21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有親眼目睹原告的車輛停在橋上的時候倒車?)有。我們當天舉辦的是酒測攔檢勤務,在過程中,我們有發現前方林秋水先生駕駛的自小客車,在前方路檢點前大約100 多公尺,目視可及,看到他停下來,接著他有倒車的行為,不只我看到,其他員警也有看到,在我看來,這行為不合理,第一,橋上不可以停車,這是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有規定,以我們本能的警察執勤的反應,上前去盤查,我們的路檢點有設立反截斷節組,它是由一車兩名警力組成,反截組是我們田中分隊的小隊長,經過我們同仁之前的觀察與通報,他們就驅車前往,因為彰雲大橋很長,而且中間有分隔島,是四線道路,我們必須到最南端去林秋水的車輛,我是第一個倒場,第二到場是反攔截組,我當時走內車道,我經過原告車輛,我還放慢車輛,我有搖下我得窗戶看原告,他窗戶也是放下來,他當時在車上,也在倒車,但是我們到的時候,他已經不再車上,為何我確認是原告,因為原告太好認,他的外在形象,我距離他也不到7 公尺,跟我接下來盤查的人是同一人,為何我們會對他盤查,我們發動的理由,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不能在橋上臨時停車。」、「(員警並沒有定點在橋上看,他是在橋上移動的,他講GOTYOU時是你聽其他同事講的,還是你親眼有目睹?)我有親眼看到。我確實有走動,我也有聽到前方的攔查的同事說有車停了,當我移動我看到的位置的時候,我就向前看,就看到那輛車停在那裡,隨後他就有倒車的行為,所以我才會講他是不是在吧庫嗎,汽車倒車時,尤其開著燈,是很明顯,光韻會變化縮小,所以我確定我看到的是車在倒退,我的巡邏車開過去之前,又有壹台車先開過去,那是反攔截組的車,反攔截組的車是在另一車道,在現場的員警告訴我之前也有告訴反攔截組的同事,所以反攔截組的員警會先到也是正常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至第54頁),本院審酌證人陳誠上開證述情節與勘驗筆錄記載之內容互核大致相符,復審酌證人陳誠身為執法人員,與原告素不相識、亦無任何仇隙,或有何糾葛之利害關係,殊無甘冒刑事偽造公文書等罪責,故為虛構情節誣陷不利於原告之事理,是其證稱內容,應屬信實可採。又,參以採證影像可見現場除系爭車輛及原告外,並無其他人車,且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橋上停車,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舉發單位員警依目視現場狀況判斷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且其於橋上任意停車之行跡已達可能發生危害之程度進而實施攔查並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其程序核屬適法。況舉發單位員警於現場聞到原告身體散發酒味,此乙節業經證人陳誠當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益徵舉發單位員警採取要求原告接受酒測之措施並未違反上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再查,本院參諸勘驗筆錄㈠至㈩所示內容,可見舉發單位員警於製單舉發前曾多次向原告確認有無接受酒測之意願,並數次向其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惟經原告再三推諉拒絕,復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告所為自屬拒絕接受酒測無訛,是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則被告爰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應屬適法。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及被告所預納之證人旅費676 元,共計976 元,均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附件: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以下依序勘驗「路檢點影像」光碟內之「路檢點影像1 」、「路檢點影像2 」等2錄影檔案,檔案長度均為10分鐘,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為畫面顯示錄影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㈠、勘驗「路檢點影像1 」錄影時間21:39:40至21:39:57畫面顯示為夜間,可見數名警員手持閃光指揮棒、警車停於道路上,旁有設置三角錐,進行路邊攔檢等情,隨後可見離畫面最遠處的警員大幅揮動閃光指揮棒,並朝更遠處走去。此時距離畫面最近之警員探頭察看前方情況而擋住鏡頭,並稱「GOT YOU」。
㈡、錄影時間21:40:25至21:41:33警方持續對通行車輛進行攔查,隨後可聽見距離畫面最近之警員注視遠方並表示「欸,他是不是要巴庫(倒車)阿?」、「他在巴庫(倒車)!」等語,隨後駕駛警車前往現場。
㈢、錄影時間21:41:34至檔案結束均為警方路邊攔檢畫面,爰予省略。
「路檢點影像1 」檔案勘驗結束。
㈣、勘驗「路檢點影像2 」,內容均為路邊攔檢畫面,無與本案相關部分,均予省略。「路檢點影像2 」檔案勘驗結束。
二、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以下依序勘驗「攔停行車紀錄器」光碟內之「2020_0925_215005_001」、「FL001174」等2 錄影檔案,檔案長度分別為20秒、1 分58秒,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為畫面顯示錄影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㈠、勘驗檔案「2020_0925_215005_001」錄影時間21:50:04至檔案結束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可見1 男警步行於道路,攝影器材為同行女警身上配戴之密錄器,並可見對向車道有1 車輛開啟大燈停於路旁,可聽見對話如下:
女警:欸吧,你要執行公務,從那個縫隙,這這這,他要走了,他要走了啦。
男警:你去開車。
女警:好(錄影之女警回頭奔跑致畫面晃動)。
㈡、「2020_0925_215005_001」檔案勘驗結束。
㈢、勘驗檔案「FL001174」錄影時間21:56:26至21:56:32檔案開始,畫面顯示4 格畫面,下方2 格無畫面,上方2 格畫面均為夜間,係錄影車輛之前後畫面,並可見錄影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右上角畫面可見錄影車輛前方不遠處有1 自小客車停駛於路旁,並閃爍雙黃燈,且有1 名男子站於路旁。
㈣、錄影時間21:56:33至檔案結束。畫面可見該車為1 白色自小客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
錄影車輛停於該車後方,員警陸續下車走向該名男子。
㈤、「FL001174」檔案勘驗結束。
三、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以下依序勘驗「林秋水拒測盤查蒐證影像」光碟內之「林秋水拒測蒐證-1」、「林秋水拒測蒐證-2」等2 錄影檔案,檔案長度分別為36分05秒、19分11秒,本件勘驗標的為警方開始盤查至過程中有無對原告為相關權利告知,與原告有無酒駕及拒絕酒測等情事,其餘部分則予省略,勘驗筆錄記載之時間為檔案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㈠、勘驗檔案「林秋水拒測蒐證-1」,檔案時間00:00至00:35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夜間,可見1 名男子與警員站立於路邊,對話如下:
男子:我人不在車上。
男警:現在沒在車上,因為你遇警方盤查點倒車。
男子:我人現在在路上。
男警:對,我現在跟你說剛才警方實施盤查時,你在車上。
男子:沒有,你不要誣告我。
男警:沒關係,我可以出庭作證。
女警:我們全程都有錄影。
㈡、檔案時間01:00至01:20男警:你要拒測嗎?拒測項目跟他講一下。
女警:我跟你講,你如果拒測的話就是罰18萬男子:我不拒測阿。
女警:你不拒測,好,再來,你要測嗎?男子:我不測阿,我要看表阿。
女警:我們是由分局長直接認定這裡是可以臨檢的臨檢點,我們只要身穿警察制服就可以對你實施臨檢。
㈢、檔案時間02:00至02:52男子:我沒有開車阿。
男警:權利給他告知,拒絕酒測權利4 項給他告知。扣車、
3 年不得考照、罰18萬。男子:我會叫人來駕車回去。
女警:然後上道安講習。
男子:我會叫人駕車回去,我沒有開車。
(畫面外男警:車上沒有別人?)男警:沒有,車上沒有別人,只有他1 人駕駛。
女警:沒有,就只有他1 個。
男子:沒有,我會叫人駕車回去,我會坐計程車。
女警:我們權利已經都給你告知,如果你不實施酒測的話。男子:告知什麼權利?女警:我們剛剛已經跟你講拒測的告知權利了。
男子:告知什麼權利?什麼權利你講出來?女警:就是你拒測的權利。
男子:我又沒有開車,我人在外面阿。
女警:問題是你剛剛在那裡倒車,我們有影像佐證。
㈣、檔案時間04:28至04:42男子:你錄影帶給我看,我人在這裡啊,我知道前面有臨檢我停下來。
(畫面外數名警員:喔你停下來。)女警:喔你停下來,你有駕駛後停下來。
㈤、檔案時間05:25至05:28男聲:先生你要不要酒測?男子:不用啦。
男聲:不要那就是拒測。
㈥、檔案時間06:49至08:28男警:林先生你涉嫌酒後駕車,你現在要接受警方酒測嗎?男子:我現在站在這。
男警:我現在問你要不要接受酒測,你回答我的問題就好。男子:你是算什麼?我為什麼要回答你?(男子與警員口角爭執內容省略)女警:先生你駕駛AHK-1708自小客車(畫面轉向可見一白色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然後你看到臨檢站停在路邊往後倒車,我們都有影像,你要不要酒測?如果你拒測的話,要罰18萬,我們要扣車,然後要吊扣駕照3 年,然後要上道安講習,跟你講了,全程都有跟你講了,權利也跟你告知了,你有沒有要吹?沒有要吹,我們就直接拒測。就當你默認了嗎?你是要默認的意思嗎?(男子搖頭)女警:搖頭,你要吹嗎?你若再不配合,我們已經連續宣導
跟你講了3 次,你還是不要的話,我們就直接按,如果說你還不願意,我們就以拒測了。
(男子仍不予理會)女警:那我們就直接按拒測。
男子:我人在外面,我沒有說拒測。
男警:你就是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
女警:我們都有錄影,那我們直接就按拒測。
㈦、檔案時間09:05至09:50女警:你都不吹吼?再跟你確認1 次。
男警:你要不要酒測?女警: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以拒絕酒測。
男子:嘴巴是我的。
女警:對,嘴巴是你的。
女警:再跟你講一次,如果你拒測的話罰19萬,當場移置保
管車輛,然後吊銷駕照3 年內不得考照,然後還要實施道安講習,該講的都跟你講了,這已經跟你講第3次了,這跟你講第3 次了。
(男子不予理會)女警:那就直接按拒測。
㈧、檔案時間11:03至11:16女警:林秋水先生,你拒測以後…。
(男子閃躲)男警:來來來,我們同事跟你告知。
女警:你拒測後還不簽名,我們上面就給你寫拒簽。
男子:我不認識你們,我不知道。
㈨、檔案時間16:00至16:39(男子撥電話)男子:我從林內來到二水這,我「車開到這」我停下來,你同事攔我下來說要辦我。
(旁男警:車開到這。)男子:我林內來到二水,在將軍大橋,你同事說要辦我,他說我喝酒,我人已經出來在車旁了。
(旁女警:開到這,現在又出來在車旁了)
㈩、檔案時間18:03至18:15(男子持續電話中)男子:我人來到這我停下來了,我沒過,我知道在臨檢,我沒再開了,我喝酒在雲林之前有阿,來到這沒有…。
、檔案時間18:16至34:34內容約略為警方連絡吊車前往現場實施車輛移置保管程序,另可見該名男子與警方間有零星口角等情,均予省略。
、檔案時間34:35至35:40男警:好,那個林先生,罰單的部分都已經完成,既然你已
經拒簽、拒收,我們會寄給你,這是你剛剛要求的民眾異議紀錄表,你要不要?這個你也不要?這你剛才要求的耶。
男子:我人在車上…我人在車外。
男警:臨檢異議紀錄表你也不要?這不是你要求的嗎?男子:我的車價值100 萬,我要回去。
男警:好沒關係,多少萬我都不管,這個紀錄表你要不要?男警:這你剛剛要求的,你對我們在這邊執行臨檢有異議,
所以我們開這張臨檢異議紀錄表給你,你要不要收?男警:你要不要收?男子:(…看不清楚…)。
男警:不要講那麼多話,你要不要收?男警:看不清楚你拿回去看,這你要求的。
男子:(語無倫次)男警:好,我就當你不收了吼,我已經詢問過你非常多次。好,林先生不收,那這張我們就收下來。
、「林秋水拒測蒐證-1」檔案勘驗結束。
、勘驗檔案「林秋水拒測蒐證-2」,內容為吊車到現場後由警方實施扣車程序,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移置吊車車斗之過程,與本件勘驗標的無涉,均予省略。